合伙是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又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信任而建立起来的。因此,对于第三人中途入伙的问题有书面协议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应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入伙无效。经合伙人全体同意而加入合伙组织的第三人,从其加入时起,即取得合伙人的地位,与其他合伙人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除约定外,还要对其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同样,合伙人中途退伙的,若有书面协议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由全体合伙人同意应准允退伙。但因合伙人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考虑退伙原因、理由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