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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抵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宝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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