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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目前的商品房预售中,售楼方(开发商)往往在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先与购房者签订所谓《认购合同》,其中大多要求购房者先支付一定金额的订金,售楼方保证将一定房号的房间预留给购房者,以便日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然而,经常会出现购房者交完订金后又反悔,不再想买房了,要求退还订金,或是售楼方将预售的房间卖给了第三方,或是双方因为诸多原因如按揭、交房期限等未能达成一致,从而未能签订正式预售合同等情况。那么订金是否退还,或者售楼方除了返还订金外是否要双倍返还(即按订金两倍的数额返还给购房者),这就引发了“订金”是不是“定金”的法律问题。

    “定金”的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已得到了规范,它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全面履行签订的合同。若一方违约,此时表现将作出相应的处理;若双方守约,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此时表现为一种支付;若支付方(购房者)违约,定金不退;若收付方(售楼方)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这不仅仅是赔偿,还是一种对等的赔偿。法律还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

    购房者支付订金,作出了一定的保证并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售楼方收到订金做出一定的承诺,不将房屋再卖给他人,也承担一定的责任,这里存在相互的承诺和义务。但售楼方在持有订金而具有一定的主动权,鉴于上述订金的特点,售楼方往往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

    在实践中,因为订金是规定在认购协议中的,而不是在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认购协议的效力的认识上也会有不同的见解,从而对订金的效力也会有不同的看法。

    从法律后果的意义上讲,“订金”有别于“定金”。购房者应注意订金中的风险,力求少交订金以减少风险;售楼方应注意尽量符合法律的有关要求,减少不规范行为,合法有效地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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